并且指出,因为德才兼备者毕竟是少数。如果一味的求全责备、既往必咎,使幡然悔改者无路可投,只能徒让庸儒自保者充任,朝廷又靠什么人去建立事功呢?
同时,着重选配好要害部门的正官,以及地方守令。所谓要害部门的正官,包括首相,吏部尚书,左都御史。高拱说‘要得治天下,只在用人。用人只在三个人,一个首相,一个冢宰,一个台长。首相得人,则能平章天下事务,件件停当。冢宰得人,则能进贤退不肖,百官莫不称职。台长得人,则能振扬风纪,有不法者,率众台纠治之,而政体自清……然这三个人中,尤以首相为要。’又说‘守令之贤否,关系到生民休戚。使天下守令得人,天下太平矣。
他还对上述官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了论述。如宰相,其人‘必得心术正、德行纯、见识高、力量大、学问充、经练熟者,方可为之。若不试以事,徒取文艺,不拣其才,徒俟资历,则岂能遂为百官之师,平章军国重事而无舛乎?’又如州县的长官,他要求不但要有较高的文化水平,从进士、举人中挑选,还要有年龄限制,‘须有精力者乃可为之,五十以上,不得为州县之长’。还要求具有一定的治理社会的实际经验,他说‘州县正官若以初任者为之,彼其民事既非素谙,而守身之节、爱民之仁、处事之略,漫无考证。乃即授以民社,待其败事,然后去之,而民亦受其毒矣。’要求不对初次任官者,授以州县正官之职,以免其误民贻害。
以及,要储备人才,建立主要官员的梯队。他在奏疏里述其事说:‘盖用人不在用之日,必须预为之计。官之职事不同,人之才器不一。今于紧要之官,各预择其才之宜于此者每二三人,置相近之地,待次为备。一旦有缺,即有其人,庶乎不乏。不然,则天下虽有其人而资不相及、远不可考,安得辏用乎!’其所谓的‘预为之计’,只是对紧要之官而言的。
最后,调整‘不得官于本省’的用人政策。‘自学宫外,不得官于本省’,是本朝国初以来的任官规定。高拱一面肯定这项政策的必要性,他说‘国家用人不得关于本省。是因为族闾所在,难于行法,身家相关,易于为奸,故必隔省而用焉,’一面又指出,这一政策只适用于省级政权,及其所辖的府、州、县机构的正官,不应包括本省各级官府中的属官在内。他说‘若夫学仓、驿递、闸坝等官,其所司者,不过训诲、出纳之常,供应启闭之役,非有民社之寄者也。而又其官俱卑,其家甚贫,一授远地,或弃官不能赴,或去任尔不能归,零丁万状,其情可矜。可酌量隔府近地铨补。’
针对其弊二,考核失实,赏罚混乱。高拱的对策是,严格考核,务核名实。具体的主张和措施是:
第一,统一考核标准。高拱要求,在考核官吏时,不应看其出身资格如何,而是惟考其政绩,依其优劣程度作出结论。他还依据这一思想,拟定了对不同部门、不同职务的官吏的考核内容。比如对边官考核为例。他提出:‘要见钱粮比上年积下若干,险隘比上年增修若干,兵马比上年增添若干,器械比上年备造若干,屯田、盐法及诸事比上年拓广若干……’可见,高拱关于考核的基本要求是着眼于实际政绩。
第二,重申考核条规,务核名实。高拱在《明事例以定考核疏》里,重申了关于考察劾事例,责成吏部、都察院及各抚、按衙门,务必遵行之。他还反复强调考察考语,必须符合实际,在《再论考察》里说:‘今诚宜于考察时,令部、院务核名实,某也贪,必列其贪之事。某也酷,必列其酷之事。某也不谨,必列其不谨之事。余皆然。’即是说,考察考语必须以被考察者本人的事实为依据。并且指出这样做的好处,一是可以教育本人及他人,二是有利于克服私意中伤之不正风气。
第三,允许被劾者本人及他人申辩,冤枉者要昭雪,诬陷者要治罪。高拱不仅强调各级监察官员在考核官吏时,要秉公处事,务核名实,戒其失实。又提出允许被劾者本人及他人申辨。他说:‘其被劾冤枉者,许人指言,研审得情,仍为昭雪。使小人不得施其谗,奸人不得终其毒,此大公之道!’
第四,加强对监察官员的控制与考核。高拱要求各抚按衙官员,做到‘毋藏循吏,毋容奸匿,毋埃差完,据实纠劫。’又提出:‘如有任意轻重,议拟背驰者,听本部参奏究治。’‘如举劾泛滥,贤否颠倒者,定行参奏,罪坐所由。’凡纠劾不实及有遗者,吏部从公查访,指实参奏。’
对于其弊三,鄙薄边官及盐、马之官。高拱的对策是‘加强对边官及盐、马官的选配。’关于边方地方政府的长官,他提出:‘今后必须进士举人相兼选除,杂流迁谪,姑不必用。果有治绩,抚按从实奏荐,行取推升。’关于盐马官。他在奏疏中说:‘今行太仆苑马寺专理马政,戎伍所资。盐运司专理盐政,国用所赖。皆系紧关要职,非闲局也……今后应打破常规,凡‘卿’、‘使’员缺,必以廉洁有才望者推补。而又定其阶格,‘卿’视同布政司参政,‘使’视按察司副使。待其政成之后,视参政者升与参政同。如更优异,查照先朝故事,超等摧用!
对于其弊四,以权谋私,不择手段。高拱在吏部,改进任免官吏的办法,杜绝以权谋私的漏洞。在高拱之前,官员的推升,都是文选司主事揭授郎中,郎中秘呈于尚书。虽堂有侍郎、司有员外,疏上俱列名,而事不与闻。为何?高拱一针见血的指出,此不过是‘欲行其私,故秘密耳’。便要求,凡日后有任官,须令书吏抱牍至后堂,二侍郎同所属揭之,使尚书、郎中,欲有上下而不能,则私心不得逞。
同时,奖廉惩贪。对于贪污,高拱主张严惩。他说:‘历年考察贪酷者,例止为民,并不深究,故效尤者恬不为异。今贪赎者仍提问追赃,则数年之内,仕路肃清。’这就是说,对于贪污的处理,不仅要罢官削职,还要提问追赃,不使贪污者在经济上占便宜。对于廉吏,他主张进行奖赏。他说:“不肖者罚,固可以示惩。若使贤者不赏,又何以示劝?’
第三,表彰却贿,打击行贿受贿。针对社会普遍存在的是非颠倒,行贿受贿习以为常,独于却贿之人,深求苛责的倾向,高拱提出:‘凡遇有行贿之人,即当执拿在官,明正其罪,仍令行南京吏部并两京都察院、科、道等官及各处抚按衙门,一体知会,以后儿遇有却贿之官,便当纪之善薄,而不得反用为瘢痕。列之荐犊,而不得反指为瑕类!’
对于其弊五,玩忽职守,有令不行。高拱主张破除惩汰官吏循以定数的陈规。在这个问题上,高拱强调两点,一是从实际出发,不应规定名额;二是划清不肖与细微之过的界限。他说:“所谓不肖。必是大奸、大恶、残害民政者,乃可当之。”“考察惩汰者,必是大奸大恶,真正不肖之人,一切隐细,俱不必论。果不肖者多,不妨多去;果不肖者少;不妨少去。推求至当,不得仍袭故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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