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他,并没有指出白强生或者朱玲玲的任何罪证。不知道他是真的一无所知,还是刻意隐瞒。
元果果几乎全程都盯着父亲看,她感觉父亲是那么地苍老,那么地可怜。
接着,辩护律师提出:元纪伟的私人账户有几次不明来历的款项转出境外,其中一次是朱玲玲到银行柜台办理的,证明朱玲玲知道元纪伟私人账户的密码,有作案的能力。
还有一次转账是通过网上银行转账,所用设备的ip地址显示是元纪伟的家庭电脑,交易时间是18:25。虽然元纪伟是18:00下班,公司与家的距离也很近,但是当天,考勤表上显示元纪伟的下班打卡时间是18:22。
仅相隔三分钟的时间内,元纪伟不可能从公司考勤机的位置回到家中,更何况网上交易也需要操作时间。
从而进行推断,这次交易,应该也是朱玲玲所为。
辩护律师再提出一项:白强生在国外有购置房产,所购房产的金额与元纪伟几次不明来历的款项汇款总额相当,成交时间则在最后一笔汇款后的一个月之内。以白强生和朱玲玲的关系推断,两人相互串通勾结的可能性非常大。
而上个星期,白强生和朱玲玲一起乘坐飞机出国,至今未能联系上,这也证明了他们的关系亲密,联手作案的可能性极大。
最后,辩护律师承认,元纪伟作为公司的会计,他所管理的账本出现被人篡改的现象,造成公司的损失,他确实应负一定的责任,但恳请法官大人考虑在有人蓄意陷害他的实际情况下,能对他的处罚给予减免。
法官判定,元纪伟需要对公司损失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,但是对于其他方面的控诉,因证据不足不成立,当庭释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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