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爵位對秦人至關重要,睡虎地秦簡《日書甲種》簡69壹載:「亢,祠、為門、行,吉。可入貨。

,必有爵。」1

《日書》所謂「生子必有爵」觀

念凸顯了秦人對爵位的嚮往。朱紹侯先生曾指

出秦代爵位有4類作用:1.有當官為吏、乞庶子

的特權;2.可以贖罪、減刑、免刑;3.免除親人的

奴隸身份;4.生活上的優待。2

漢初呂后時期《二

年律令》規定爵位的高低與田宅的授予存在序

列等級,亦同《商君書·境內》規定秦「能得甲

首一者,賞爵一級,益田一頃,益宅九畝」的規

定相襲。3

因此,秦代「冗爵」與軍功爵的關係以

及二者是否具有相同的效力,需作出一定說明。

前引0580規定,冗募戍卒等群體在冗日期

滿後,即可使用冗邊完成後獲得的「冗爵」抵除

戍役,故從「以爵除戍」這一角度,對說明軍功

爵與冗爵關係具有實質意義。

從秦代賦役徵發而言,成年男子有更戍的

要求。秦代規定黔首除了可以「冗爵除戍」外,

一般黔首若想用爵位來除戍,官府也是允許的。

《嶽麓秦簡(柒)》130/J61記載:「?爵一級,除毋

過二歲,什、伍、乘不用此令。」4

上簡規定秦代

一級爵位「除毋過二歲」,推測此處所免除的應

當是戍役。令文規定軍事什伍不用此令,故此令

中規定的應是與之相對應的民事主體吏或民。

秦代規定不更及以上的高爵者擁有免除徭戍的

特權,故吏民想要以爵位來免除戍役,似乎也無

可厚非。漢初張家山漢簡《具律》簡96中有「爵

戍四歲」,整理者疑「爵」字為衍文,戍指戍邊。5

張伯元先生認為爵戍四歲,也就是用爵級來抵償

戍邊四年的懲處。而漢初用爵級來抵償戍邊的

懲處至少有爵戍四歲和爵戍二歲兩種情況。6

《岳

麓秦簡(陸)》16/1442+J69-1+J75-8+J69-2對縣

的獄案覆論出錯處罰時規定到:「百人到不盈千

人,奪爵各一級;千人以上,奪各二級。其毋爵

者,令以卒戍新地,級四……」7

「級四」後缺簡,

但應可補充為「級四歲」。也就是說,秦代若被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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