爵位對秦人至關重要,睡虎地秦簡《日書甲種》簡69壹載:「亢,祠、為門、行,吉。可入貨。
,必有爵。」1
《日書》所謂「生子必有爵」觀
念凸顯了秦人對爵位的嚮往。朱紹侯先生曾指
出秦代爵位有4類作用:1.有當官為吏、乞庶子
的特權;2.可以贖罪、減刑、免刑;3.免除親人的
奴隸身份;4.生活上的優待。2
漢初呂后時期《二
年律令》規定爵位的高低與田宅的授予存在序
列等級,亦同《商君書·境內》規定秦「能得甲
首一者,賞爵一級,益田一頃,益宅九畝」的規
定相襲。3
因此,秦代「冗爵」與軍功爵的關係以
及二者是否具有相同的效力,需作出一定說明。
前引0580規定,冗募戍卒等群體在冗日期
滿後,即可使用冗邊完成後獲得的「冗爵」抵除
戍役,故從「以爵除戍」這一角度,對說明軍功
爵與冗爵關係具有實質意義。
從秦代賦役徵發而言,成年男子有更戍的
要求。秦代規定黔首除了可以「冗爵除戍」外,
一般黔首若想用爵位來除戍,官府也是允許的。
《嶽麓秦簡(柒)》130/J61記載:「?爵一級,除毋
過二歲,什、伍、乘不用此令。」4
上簡規定秦代
一級爵位「除毋過二歲」,推測此處所免除的應
當是戍役。令文規定軍事什伍不用此令,故此令
中規定的應是與之相對應的民事主體吏或民。
秦代規定不更及以上的高爵者擁有免除徭戍的
特權,故吏民想要以爵位來免除戍役,似乎也無
可厚非。漢初張家山漢簡《具律》簡96中有「爵
戍四歲」,整理者疑「爵」字為衍文,戍指戍邊。5
張伯元先生認為爵戍四歲,也就是用爵級來抵償
戍邊四年的懲處。而漢初用爵級來抵償戍邊的
懲處至少有爵戍四歲和爵戍二歲兩種情況。6
《岳
麓秦簡(陸)》16/1442+J69-1+J75-8+J69-2對縣
的獄案覆論出錯處罰時規定到:「百人到不盈千
人,奪爵各一級;千人以上,奪各二級。其毋爵
者,令以卒戍新地,級四……」7
「級四」後缺簡,
但應可補充為「級四歲」。也就是說,秦代若被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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