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方芳也贊成她「忙」起來。
這樣她就有理由不去參加各種宴會和見面會了啊。
公司替她接工作了嘛,那藝人肯定還是要配合公司啊。
為了保護她,這個她懂。
但真的有很危險的事嗎?
換酒店後,唐希帶著兩個助理先回國了,留下來的只有孔澤蘭和路露,再帶著三個男助理。她的行李也先託運了一部分回去。
她問孔澤蘭是不是真有事。
「跟我說一說啊,讓我心裡有個數。」她說。
孔澤蘭:「韓國有個經紀公司想簽你,壓力現在全在大露哥身上了。」
因為之前表現的是路露能決定她身邊所有的事,所以經紀公司把勁全使在路露身上了。路露發現不對後,也沒暴露出來,一直自己硬頂著。
現代社會不是武鬥是文斗。她經過嘉世公司的賣身契合同,對韓國經紀公司能使出什麼招也是心裡有數。誠然,她可以躲回國內,但是韓國公司如果真逼她或路露簽下一個合同,裡面有違約條款的話,哪怕她立刻躲回國內了,韓國公司在韓國國內起訴也是有用的,到時韓國法庭判她違約付錢,她本人不在韓國也不要緊,她在韓國的收入都可以被依法沒收;她要是想反訴合同不合法,就必須到韓國來,她要是不管這個合同,那她以後就要躲著韓國走,一旦在韓國海關入境,海關查到她身上背著官司,有欠款未了結,再加上逾期的罰金之類的,可能不許她過境,也可能會有別的處罰,最大可能是扣住拘留,只有交足了罰金和違約金後才能離開。
她自己可以不來韓國,可她拍的GG、電影,如果也在韓國遭到禁令或抵掉呢,對請她的人來說,這就是成本,那就很可能會不請她了。
很多國內的明星演員明知道自己簽的合同不合理,為什麼不乾脆不管合同不理它呢?因為違約責任是他承擔不起的。公司拿著合同只要告,違約金就必須付,沒錢或拖延不給,就會影響生活的方方面面,因為此時你違反的不是跟公司簽的合同,你違反的是法院的判決,那處罰你的不是公司,而是國家機器。
她如果真被逼簽了韓國經紀公司的合同,大不了付違約金,因為她付得起。要是不願意付,大不了不來韓國,因為她可以回中國。
但她以前在嘉世的時候卻不能用這一招,她付不起,她也逃不掉。
最後是借力打力才解決掉了那個合同。
很多簽了合同的藝人都沒她這份幸運。
柳葦亂七八糟想了一腦袋官司,連嘉世都回憶了一遍,不由自主的嘆氣。
「唉,這也太倒霉了。」
她等路露回來後跟他說:「那個韓國導演的劇本拿來再看看吧。我先糊弄著,等回國了就不理這破事了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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