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個案例里,這個人他算不算故意殺人?
再舉個例子,又有一個人,他確診了重度抑鬱症,他也不工作了,他老婆為了他的病非常辛苦,又要工作又要照顧他。
這個人他就想啊,這樣活著真的沒意思,他還不如死了算了。
但是看著他老婆的樣子,他又想啊,他要是死了,這麼好的老婆就要帶著他的財產改嫁,給他戴綠帽子,還要讓兒子改姓。
所以他自殺前,先殺死了他老婆,再自殺。當然了,他也沒死成。
以上兩個案例都是林清質那個精神科的同學介紹的,都是二三十年前發生過的真實案例。最後這兩個人都被判無罪。
為什麼?
很多人覺得抑鬱症只會殺自己,不會殺別人,其實不是的。
因為抑鬱症有個概念叫「擴大性自殺」。
什麼叫擴大性自殺?自殺之前先殺親人。
擴大性自殺又分為「利他性自殺」和「利己性自殺」,前者是指考慮到親人在自己死後遭遇不幸所以先殺親人,後者是指為了自己或者家族的利益先殺親人。
這兩個案例,第一個就是典型的利他性自殺,第二個就是利己性自殺。
其實法律要保護的是利他性自殺,精神鑑定的書籍里也會這麼說。
因為利他性自殺是一種很純粹的、無法控制的病態行為,它的思維就是病態的。假如能控制得住這種病態的思維,那這個人就不是重度抑鬱症的病人了。
但是利己性自殺不是。
你看,他還能想著財產被奪、兒子改姓、老婆改嫁給他戴綠帽子,這像是沒有思維能力的樣子嗎?
假如這也算,那具備反社會人格的連環殺人兇手,是不是也全都要判無罪呢?
反社會人格也是病態的,但是他的思維是清晰的,所以法律不保護反社會人格殺人的權利。
但是實踐中,重度抑鬱症的擴大性自殺,不管利他還是利己,都容易判無罪。因為這裡只能靠主觀判定,也跟做精神鑑定的人的個人素質有關,法院對這些疾病也沒有那麼深刻的認知。就很難。
只能說大家制定保護「精神病人」的法律的時候是想得挺美的,就是實踐起來並沒有那麼美,容易爭議很多、一地雞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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