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因為立法者都有一個共識,就是不懂事的女孩子的同意不算同意,她們很容易被哄騙,所以將這種也認定為□□。」
【大明律也規定了:□□女十二歲以下者,同強論,絞。】
【別說了,大明律把年紀提升上去了,大清律例又把搞下來了,換成了十歲,斬。】
【十一二的女孩子懂什麼?她們難道就不配被保護嗎?】
【說起來,也不知道古代有沒有羅密歐朱麗葉條款】
【羅密歐朱麗葉條款是什麼?】有古人問了。
看到彈幕中提及,伍愛華說明了一下:「羅密歐朱麗葉條款主要是西方的說法,就是兩小無猜條款,對於我們國家來說,雖然沒有法律的規定,但是在司法解釋中對於這一類的情況有一個特殊寬大處理的規定。」
「之前說過,和十四周歲以下幼女發生關係,不管對方是否同意,都視為□□罪,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,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,犯□□罪也需要負擔刑事責任。」
「但是在06年的一個司法解釋中,有專門提及,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偶爾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,未出現強迫、脅迫等情形,幼女也是同意的情況下,情節輕微未造成傷害的,不認為是犯罪。當然,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負擔刑事責任,自然就更不存在□□罪的情況。」
「在20年我們刑法修正案九已經把刑事責任年齡作出了調整,修改為12-14周歲也可能存在刑事責任,並且對□□不滿十周歲幼女使用更重的刑罰,但是兩小無猜的審判原則還是留了下來。」
「這麼說吧,十五歲的男孩子和七八歲的女孩子發生關係,當然算犯罪,但是十五歲的男孩子和十四歲的女孩子兩人是中學同學偷嘗禁果,這種一般不會被認定為犯罪行為。」
伍愛華這麼一解釋,古人都明白了過來:原來這就是兩小無猜條款啊!
聽著伍愛華的解釋,古人也覺得挺合理,畢竟他們那裡十四五歲都是成婚的年紀了,少年人好奇發生關係,雙方自願的情況下,確實不應該被認定為□□。
但是雖然不會被認為□□,古代也有通姦罪。
【雖然不是□□,但也傷風敗俗,應該處罰才是】
【男子當以通姦罪論,女子也應連坐!】
看到這條,伍愛華不得不專門提及:「我們現代已經沒有通姦罪,我國境內應該只有台灣才有通姦這一罪名依然存在。」
「不過元朝的時候是有通姦這一罪名的,之前所說的『雖和同強,女不坐』,就是立法者認為十歲以下的幼女不應被連坐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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