而唐家自家人雖然眼紅了些,但知道可以跟著唐宛卿一起賺錢的時候就沒二話說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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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一邊,沈秉也不得不做出了決定,其實他也沒有選擇的餘地,他捨不得送走蘇玉翡母女,又無法承擔與唐宛卿和離所導致的嚴重後果。
也就只有答應唐宛卿提出的第二條,做財產公證由長女沈秋繼承,
唐宛卿會想出這個辦法還是在滬都聽說的,現在不同過去了,各種西方思想進來,就連政府那的法律條文也西化了。不少豪門富貴人家都學著洋人這一套。
加上老七唐逸舟因為女兒的緣故,與她親近不少,還為她專門請了懂這方面的人,也是國外的校友前輩。
按照這種情況,她的女兒沈秋一旦成年便可以立刻當家,而在此之前還由唐宛卿代為打理。
可以說沈秉同意後,就對沈家失去了掌控權。
放在任何人身上都難以接受,何況沈秉還正當盛年,他也有試著將消息傳回族裡,以顯示唐氏的跋扈蠻橫,咄咄逼人。
雖說這一要求確實引起了不小非議,也不曾有女兒家繼承家業的。但再死守規矩也得吃飯啊,小到要養家餬口的,大到家中兒孫要讀書上學的,實際利益可比什麼沈家讓女子當家重要。
再者他們就算反對,也沒見沈秉生出個兒子來啊,又有什麼好爭論的呢,興許唐氏只是想保證沈家的家業由她正室一脈繼承。
幾位輩分高的族老自以為拿捏准了唐氏的想法,等哪天她和沈秉有了親生的兒子,自然會主動要求改繼承權,反正還早麼。
所以宗族一商量就沒什麼異議了,還讓沈秉速速答應,不然沈家成了破落戶,他沈秉就是沈家的罪人,到九泉之下都得給祖宗磕頭謝罪的。
於是沈秉也只能放棄掙扎了。
……
財產公證一連做了兩次,分別在滬都與江城兩個地方,前者是在市政府,後者是沈氏宗祠。
甚至都不需要沈秋露面,一應都是唐宛卿與唐家人處理好了。
唐宛卿更是說了,「我父親很喜愛阿秋,要將阿秋留在滬都讀書,少則一年半載,多則三年五載。」
沈氏族人本來就不覺得會是那位才七歲的嫡小姐當家,不過唐氏代為掌管也沒什麼問題,只要沈家商號能維持下去,大家能收到工錢和分紅就行了。<="<hr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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