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就是鑑證員的正常破案思路。
沒有證據的犯罪依舊是犯罪,但是沒有證據的罪犯並不是罪犯。
這是現場鑑證人員的共同認知。
雖然這種處事方式的確容易放走罪犯。比如尤利,他專門從事的就是這種替罪犯和法律與警察打交道博弈的工作,他可以有各種方法、用各種法律條文去幫助他的客戶脫罪。但是同時,這種嚴謹的法律執行力,也避免了冤假錯案,保證了法律的公平性。
正是因為斯潘塞和吉爾以及他同事之間的思維模式並不一樣,反而在這短短的一個月都不到的實習期內,體現出了兩者之間相結合的威力。
側寫的威力在於速度。
斯潘塞跟我說,他在實習期間,根據側寫以及相關的數據,基本上可以在短短一天之內鎖定犯罪嫌疑人,至少可以鎖定犯罪嫌疑人的範圍,然後反向以逆推思維去搜索證據。
可以非常迅速的找到案件的突破口。
常規的鑑證工作需要的時間其實是很長的,因為需要清理每個案發現場,而隨著時間的流逝,某些證據也會漸漸消失,導致某些拼圖拼不起來。而搜集回來的證物,也並不是每個都有用,卻需要鑑證員做大量的實驗來確認對錯。
因此這一套流程下來,耗費的時間是非常長的。
斯潘塞大大縮短了這個時間,提供了正確的思路給鑑證員們去「驗證」罪犯的罪證。
而鑑證同樣發揮著它的強大實力。
側寫太過依賴於大數據,同時對案件的背景、相關人物信息等等要求太高了,破案時想要將這些信息進行綜合,並快速推測出兇手的大致形象實在是非常困難。
因此這時候鑑證就可以反過來幫助側寫確認某些答案,排除掉那些不對的選項。
我一邊幫斯潘塞整理他這段時間記錄的心得論文,一邊聽他講述這次實習經歷給他帶來某些靈感和學習到的東西。
「諾曼,你還記得福爾摩斯的基本演繹法麼?」斯潘塞問我。
我當然點頭:「嗯哼,當然,一百四十多種不同的菸灰的研究,包括菸斗、雪茄和香菸,這種類似的研究支撐了福爾摩斯對整個世界的觀察和旁人大不一樣。」
「鑑證從某種程度上來說,是演繹法的基礎之一,是對『外物』的研究。而側寫則是另外一個基礎,是對『內里』的研究。兩者結合,靈活運用,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不同的方法,才能構成和福爾摩斯那般處理任何案件的頂級推理能力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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