至少你們在一瞬間,搜查到,五年前確實有我這個女人的存在,是真的,不是假的,就可以了。
那之後的結果你們也都知道了,說我是「精神病」,說我擾亂社會治安,直接把我抓住,關起來了。
我長這麼大,第一次知道自己是精神病。
流程就是那個流程。
他們給我父母打電話,我說我沒有父母,只有公司。
他們審問我,是不是有什麼激進的政治目的,是不是國外派來的間諜,是不是要用炸彈襲擊人群……
……
按照犯罪客體,我頂多就是一個「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」,他們直接要把我甩到「危害國家安全」上面去了。
按照他們這麼審問下去,我覺得我都離死刑不遠了。
我:「……」
然後也不知道到底是經過了什麼流程,總之,我以「精神病」的名義,被送到了我的監護人那裡。
我的法定監護人,當然就是我唯一的親人,我的好老公——公司。
折騰了這麼一遭,我又回來了。
但這次公司沒有那麼輕易地放過我,他們沒有打我,也沒有罰我,更沒有罵我,侮辱我。
當他們把我綁起來,扔在會議室的中間,而他們坐在旁邊的圓桌,圍著看著我的時候。
他們都嘆了口氣。
不是我們公司的小嘍囉,而是公司的高層領導們。董事會,他們也在。
十幾個我不認識的中老年男女,齊齊圍在我的旁邊。
董事會也拿我沒有辦法了。
「你到底想怎樣?」他們都在長吁短嘆地問我。
「一時不看著你,你還鬧到中央去了?你怎麼這麼能!你要發瘋啊你!」
我也笑了。
我看他們的這個樣子,好像我才是那個「無理取鬧的瘋子」,而他們是「被我逼到絕路的正常人」!
他們有理!我沒理!
哈哈哈哈哈哈哈。
你別說,我現在想起來啊,他們臉上的表情,就跟那個石橋上面的石柱之上的石獅子一樣。
形態各異!五花八門!沒有一個是重複的。
這些「禽獸」的表情,也算是栩栩如生了。
他們多恨我啊,恨不得就此整死我。一個不聽話的下屬,可真是要了他們的命了。
但!
你以為他們已經對我的堅持感到非常疲倦、非常無奈,就會就此放過我嗎?讓我離婚?讓我走?
No,nonononono,你們太天真了!
如果你們這麼想,那你們簡直比當初的我還要天真!也會落到比我更慘的境地!死得更慘!更受折磨!
他們還是沒有放過我。
理由是:「如果你這樣,我們放你走,那其他的員工怎麼辦?他們都去學習你的做法,這公司還要不要運轉?」
簡言之,他們可以放過我這個「無用之人」,他們也不在乎我的死活。
但他們不能放任我成為員工的「壞榜樣」,對其他員工的心態造成影響,所以他們決定狠狠地懲罰我。
最終,我被以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」的罪名,被關進了鸞鳳市監獄。
但凡學過法律的都知道,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」是一個兜底罪,人家法條上,清清楚楚的寫著:
「放火、決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換句話說,這個罪的客觀要件是,行為人,也就是我,必須實施了與放火、決水、爆炸、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行為。
來危害社會了,才能被這個罪給「兜底」!
我也不知道我到底是做了什麼傷天害理罪大惡極的事情,總之,法官判了我這個罪!
判我在監獄裡呆了五年,立即執行,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
於是我就穿上了囚服,住進了監獄,吃上了牢飯。
在監獄裡面,一呆,就是四年多。
——因為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,我被減刑了半年。於是五年變成了四年半。
「……」
哈哈哈哈哈。
想起往事種種,有多麼荒謬啊。
我知道,你們肯定不相信。說這些太荒誕了,說我在瞎編,從我聽聞過有這樣的事情。
我有證據,我有《法律判決書》,我也有《出獄證明書》。
曾經作為一名律師,我比你們任何人,都清楚證據的重要性,但現在還不是時候。
等我說完我的故事之後,我會一起提供給你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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